2019-016 2018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上傳時間:2019-04-30

證券代碼:600865               證券簡稱:百大集團              公告編号:2019-016

 

百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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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l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現金紅利0.2

 

股份類别

股權登記日

最後交易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

2019/5/8

2019/5/9

2019/5/9

l  差異化分紅送轉:       否

一、     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20194152018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     分配方案

1.   發放年度:2018年年度

2.   分派對象: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376,240,316股為基數,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2元(含稅),共計派發現金紅利75,248,063.20元。

三、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别

股權登記日

最後交易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

2019/5/8

2019/5/9

2019/5/9

四、     分配實施辦法

1.         實施辦法

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後再進行派發。

2.         自行發放對象

西子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3.         扣稅說明

(1)對于個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别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财稅[2015]101号)、《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别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财稅[2012]85号)》有關規定,股東的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内(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按照上述規定,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按照稅前每股人民币0.2元派發現金紅利,待其轉讓股票時,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其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應于次月5個工作日内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内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2)對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根據《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号)的規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後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币0.18元。

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後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3)對于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通過滬港通投資本公司A股股票的,根據《關于滬港股票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财稅[2014]81号)的規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扣稅後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币0.18元,其現金紅利由本公司通過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賬戶以人民币進行派發。  

對于香港市場投資者中屬于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于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繳義務人,向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應按已征稅款和根據稅收協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4)對于其他機構投資者,其股息、紅利所得稅由其自行繳納,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稅前每股人民币0.2元。

 

五、      有關咨詢辦法

關于本次權益分派如有任何疑問,可通過以下方式進行咨詢:

聯系部門:董事會辦公室

聯系電話:0571-85823016

 

特此公告。

百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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